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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真情暖人心 以耐心化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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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郝德萍 热娜古丽  发布时间:2014-05-08 19:29: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可能引发涉诉上访的案件,通过严谨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解决态度,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年铁路A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A公司的房屋。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租金每年30 000元。经两次改制,A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由现在的B公司承继。现B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长达6年之久为由起诉至法院。这起案件在起诉前,原、被告已多次沟通无果,被告也多次找原告单位领导及信访部门要求解决。因此,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极为不满,称因A公司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且公司领导不予解决其装修损失,此为自己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

针对被告情况,院里引起高度重视,在做好被告安抚工作的同时,制定了上访风险评估并上报铁路中院。庭前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熟悉案件基本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也极为谨慎,注重每一个细节,防止因任何细小失误而引起双方矛盾激化。针对被告提出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申请审判长回避、原告主体不适格等问题一一进行认真研究并当庭作出决定。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审判人员不辞辛苦的找到当时签订合同的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情况,通过扎实、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终于打消了被告对铁路法院因为对方是铁路企业而可能判案不公的顾虑。

在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审判人员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淡化了被告的不满情绪。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使双方当事人明白了各自的过错:原告有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协助被告办理营业执照的附随义务,被告虽因原告过错没能办理营业执照开业经营,但其使用房屋至今,不交纳租金缺乏正当理由。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需根据各自的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有了调解的意愿,但因缺乏相互信任,在调解方案的细节问题上双方又多次发生争议,多次反复表示放弃调解,要将官司打到底。至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问题又回到原点。看到此情况,审判人员认为经过前期的努力,双方已经有了较好的调解基础,现在放弃调解,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可能因情绪的再次对立而激化矛盾,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化解双方的顾虑,增强双方的信任基础。为此法官再次将双方组织到一起,引导双方开诚布公的提出自己的顾虑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历时近半年,该起存在上访隐患的案件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