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结一起因被执行人暴力抗法导致暂缓执行的强制搬迁案件。
新疆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哈密铁路游泳馆二楼健身房内的健身器械搬离该场地。杨某某不服上诉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哈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要求其配合法院主动搬离游泳馆。杨某某表示要求法院给其一个月向上级法院申诉的时间,到时不管上级法院是否给予答复都会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考虑到其个人困难,同申请人沟通后,同意了杨某某的请求。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杨某某联系了解情况并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先后形成执行笔录7份,并且在第一次执行前夕,被执行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哈院遂定于同年9月4日进行强制搬离工作,并制定详尽的执行预案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但被执行人在执行当天出尔反尔,在执行人员到达现场时其竟然站在体育馆楼顶以跳楼相威胁抗拒法院执行。当即法院暂停了强制执行工作,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暂缓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声称如不答应自己提出的条件就绝不从楼上下来,并且在楼顶滞留时间长达7天之久。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不良的影响,哈院及时形成案件情况及处突办法汇报材料向当地政法委进行汇报。政法委给予了法院工作高度评价,认为法院前期工作做的比较到位,程序合法,并且事态发生后,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当。后经对被执行人劝导其从楼顶下来后,哈院给予了杨某某充分的时间行使其申诉的权利,后经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均驳回了其申诉。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之后又多次找到杨某某做其说服劝导工作,但其均表示不会配合法院进行搬迁。在此期间法院及时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多次汇报该案件的进展,并与乌鲁木齐铁路局、局政法委多次沟通联系,希望能够圆满解决该案,并向乌鲁木齐铁路局政法委送交了汇报材料,并提出一系列方案希望圆满解决该案,均被否定,本院遂决定再次强制执行该案。由于三月份是全国两会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便在此期间开展。为便于本案在执行时能够平稳有序推进,在两会期间,哈院与申请人、哈密铁路文体工作站,就执行搬迁费用的承担以及搬迁物品的存放地点等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并经乌鲁木齐铁路局主管领导协调,最终落实了搬迁费用及物品存放地点。通过哈院执行局认真、积极的工作,强制执行的前期工作全部得到了落实。
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其在第一次执行中采取极端手段妨碍法院的正常执法,鉴于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过执行公告,并因杨某某在哈院第一次强制搬迁时其采用跳楼方式相威胁导致执行不能,并且多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均以形成执行笔录,为避免其做出暴力抗拒执行的准备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执行,哈院在本次强制执行该案时不再另行发出限期离场公告。该案哈院党组给予了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议,对执行预案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等具体环节进行了研究确认,并上报上级法院认可。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能再次采取极端措施阻碍案件的执行,引起哈密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的负面效应,哈院形成该案的汇报材料,向哈密地区人大法制处、哈密地区政法委、哈密市人大、哈密市政法委汇报了该案情况,发出预警汇报,并向哈密市政法委送交了本次执行工作的执行预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辖区内的新市区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参加并监督法院的强制搬迁工作。
在搬迁过程中,哈院执行局要求搬迁人员对其所有物品务必要做到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被执行人物品。对整个搬迁工作进行了全程摄像取证。经哈院执行局干警两天的紧张工作,最终圆满执结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