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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公?侥幸心理毁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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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荣飞  发布时间:2014-04-23 16:27:3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年47岁,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30日,李某自成都登乘K452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列车开车后不久乘警进行危险品检查,从他上衣的左右侧口袋内分别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1包和白色固体可疑物1包,遂将其抓获。经依法鉴定,白色固体状可疑物净重55.9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9.1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抓获后,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结合大量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海洛因55.9克、甲基苯丙胺9.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接到判决时,李某当即表示不服,认为自从进了看守所以后,自己常和与他犯类似罪行的人交流并得知,一般运输毒品200克左右,法院一般量刑都在十五年。据此李某认为,运输毒品200克也就判十五年,他只运输了50多克,估计判不了几年就能释放。因此,其心理负担并不是很重。但当他得知自己的刑期也是十五年时,李某表现的比较激动,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铁路中院办理此案的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专门对李某展开了释法工作。原来,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而言,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量刑结果,即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达到50克以上的,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李某运输毒品的数量较同监所内其他运毒人员的克数少,但仍超过了该罪名中“50克”这一严格规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听了法官的讲解,李某的对抗情绪明显好转,但同时也为自己一时贪念,妄想凭一时侥幸赚取钱财的犯罪行为表示出了极大的悔恨。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