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后,首次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多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党组书记、院长高华东十分关注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为了进一步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和体现司法民主的要求,指示刑事审判庭依法在哈密市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抽选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并与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要求全院有审判职称的干警对此案进行观摩。该案经过合议庭的共同努力,圆满审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晚,离十八岁生日还差三个月的董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五人在喝完四瓶白酒后至柳园镇“七月七日晴”酒吧娱乐。24日零时许,因不满酒吧人员未将自己点的歌排在前面,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先后向酒吧舞池里扔置酒瓶滋事。酒吧管理人员周某某、曹某先后至被告人座位前劝阻。被告人董某某先是推搡周某某,接着又与曹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董某某三人先后使用啤酒瓶击打曹某头部,在曹某躲避时,三人继续追打,并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胡某某跟随上前踢了躺在地上的曹某。经司法鉴定曹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自动投案。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提出了18万多元赔偿金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过一天多的开庭审理,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年过六十的人民陪审员杨丁益不顾一整天庭审的身体劳累,从法律到人情并结合自己的丰富人生经历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让双方找到了利益的平衡点,最终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各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人及家属当即支付清结了九万元的民事赔偿金,被害人也向法庭出具了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意见书。
本案经过一天半的庭审,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提交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罪名,并依法对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进行了确认,当庭进行宣判。审判长宣判后,各被告人及家属和辩护人甚至公诉人都表示此案处理结果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非常好。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在本案审结后,要求以此案的审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扩大法院审判的民主性,进一步让广大群众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