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20时20分, 牛国钦(1982年10月6日出生,系城镇户口)持西安至乌鲁木齐的L629次列车11号车厢13号下铺的车票(票号为189B012008),从西安车站乘坐由西安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该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同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牛国钦的行为开始表现异常,其向同行的旅客曹爱军称南阳就要到了,快下车了,把附近的旅客都吵醒了。随后牛国钦还多次找L629次列车10号车厢乘务员询问情况,并用手机接通其爱人王瑜燕的电话让该乘务员接听。3月28日7时许,当列车行驶至雅子泉车站至了墩车站区间时,牛国钦从运行的L629次列车10号车厢右侧端门跳车,恰被此时通过的乌鲁木齐铁路局57152次货物列车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件发生后,牛某的家属向乌鲁木齐铁路法院起诉,要求西安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等费用共计661383.50元。
法院认为,牛国钦持有票号为189B012008西安至乌鲁木齐L629次列车11号车厢13号下铺的车票一张,凭此客票,可以认定牛国钦是持有效客票乘坐由西安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L629次列车的旅客,其与西安铁路局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关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西安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牛国钦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乌鲁木齐。旅客牛国钦在运输途中死亡,作为承运人的西安铁路局在无法定免责的情形下,就应当对旅客牛国钦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牛国钦在列车行驶途中跳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确定由西安铁路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向牛某家属赔偿330691.75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家属、西安铁路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中院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西安铁路局向牛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330691.75元。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