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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持对帐 五年工程款协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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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4-04-06 18:14:5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4月2日,在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对5年前的工程进行了对帐,并就工程款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

王某(化名)2009年承包某公司工程,在工程进行一部分时,因工程用地等原因,无法进行施工。王某与某公司中止合作,由第三方完成了工程建设。双方对王某所干工程进行了工程量的确认,但一直没有进行工程款的结算。2014年,王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迟延付款利息共190多万元。

法官在开庭前,通过电话与双方接触,督促双方对工程进行核算计价。双方通过近一周的计算,对工程进行了对帐。开庭时,双方对工程款对帐形成的确认金额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及防护工程部分有争议。王某称,由于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为支付民工工资,借了80多万的高息借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公司称,工程结束后,我们也没有及时收到工程款,由于是公共工程,需要对工程进行审计,这个时间比较长,我们也是2012年才收到大部分工程款,还有尾款没有收到,不同意支付利息。通过法庭调解,双方同意以对帐单为准,由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余万元,鉴于拖欠工程款时间较长,由某公司支付10万元利息。

建筑施工具有时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有的工程有多个施工人接续完成。对于只完成一部分工程,甲、乙双方如不及时进行工程量统计、工程计价的确认,在工程完成后再对部分工程计价,就不够准确,进而引发争议,形成诉讼。这类诉讼往往需要进行工程量的鉴定,诉讼时间长。现实中工程队垫资施工,存在于大量工程中,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会使施工队的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队对民工工资的支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发包方和建筑企业,应加强管理,作好工程量的统计、计价和确认工作,保证实际施工人能够及时拿到劳动报酬,减少对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