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一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极端对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经过8个月的审理,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1年8月30日,乌鲁木齐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与邓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乌鲁木齐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将位于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的三间房屋租赁给邓某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邓某某因在房屋租赁经营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因此拒不搬出,并要求继续租赁。乌鲁木齐铁路局遂于2013年7月1日将邓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出被侵占房屋并支付侵占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10万元。本院受理后,被告邓某某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被告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乌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原定于2013年10日23日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9日23日、9日29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前,被告邓某某之妻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邓某某在陕西省人民医院因病住院的医疗证明,表示被告邓某某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委托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到陕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核实后属实,因此,开庭未能如期进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邓某某之妻多次到铁路局机关、离退休管理处哭诉、闹访并到离退休管理处以喝农药自尽相威胁, 而被告邓某某则躲在西安,以治病为名,本人既不到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庭,使本案的审理限入了僵局。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多次找邓某某之妻谈话,首先从法律上对其晓以厉害,对其郑重告知,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不属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如果被告邓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次,通过对邓某某妻子进行大量的思想工作,逐渐打消了其对铁路运输法院的抵触情绪,使其开始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时,本院又多次到乌鲁木齐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找相关人员座谈,进行沟通、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使这起矛盾极端对立的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