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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释法 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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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热娜古丽  发布时间:2014-03-31 21:05: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胡某、聂某和和某系朋友关系,聂某从胡某处购买了一台装载机,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和谋对此做了保证。现付款期限已过,聂某未全部支付装载机款,从而引起本案纠纷。

因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付款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担保发生分歧。担保人和某不想承担保证责任,胡某又不愿意免除和某的保证责任,双方陷入僵局。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认为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于是法官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时法律的推定、主张权利的期限、保证人的抗辩权等做了解释,并拿出法条让其阅读。在充分了解了法律之后,和某认识到自己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胡某了解到对于聂某应付给自己的第一笔装载机款,和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对法官的释法工作双方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均称先前只大概知道法律上规定了一种保证责任,但对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今天通过法官的详细解释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今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