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诉讼两个月的继承纠纷划下一个句号。
原告徐某是一名七旬老妇,十五年前,徐某与王某再婚。徐某与前夫有3名子女,王某与前妻有4名子女。婚后两人生活平静,一过就是十几年。2013年王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徐某与王某的四个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对方在王某住院治疗中没有尽心,并且多次争吵,发展到见面就吵的地步。法官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沟通,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让双方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考虑双方毕竟做了十几年的亲戚,对老人遗产的继承要互谅互让,照顾各方面生活情况。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虽然没有完全消除隔阂,但对遗产的分割形成了一致意见。由四子女继承房产,给予徐某经济补偿。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再婚老人在不断增加。因再婚引起的继承也逐年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大多没有抚养关系,互相之间的感情不深。在继承遗产时,继子女对继父母与自己父母生活时间不长,却要分割大部分财产有意见;而继父母却认为自己是依法继承。更有的双方都对老人施压,要求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老人迫于双方压力,有时会立下完全相反的遗嘱,进而引发纠纷。近年房价走高,有的子女在老人再婚前,要求老人对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以此做为同意老人再婚的条件。依法保护老年人晚年幸福,尊重老人婚姻自由权和财产处分权,保护再婚老人在老伴去世居有所,老有养,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