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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字据”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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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法院 赵树清  发布时间:2014-03-19 19:31:15 打印 字号: | |
     近来,在民间借贷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引发借贷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往往忽略了打“借条”,或“借条”的书写不规范。还有就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缺少了解违规借贷,也是造成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邻里等之间,双方平常关系不错,借款基于信任,很少立字据,如果谁提出“立个字据”仿佛就扯远了亲朋关系,即便有的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了书面“借据”,出借人也是随意一放不注意妥善保管,发生纠纷时举不出证据,后悔莫及。关系再好,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修补起来也就难了,常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子”,因此,除即时清结以外,还是要立“借款”字据;其次是“借据”不规范,应该写明的借款金额、用途、借款人、借款和还款时间及利息未写明,草率立据,有的把“借款人”写成“经手人”,把“保证人”写成“中间人”,借款数额大写与小写不统一,这些弊病给纠纷埋下了隐患;再者,违规借贷,我国民事法律明文规定,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比如将款借给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如借钱赌博等,这种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出借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还有就是民间借贷利息过高,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过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