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亲戚、朋友、邻里等之间,双方平常关系不错,借款基于信任,很少立字据,如果谁提出“立个字据”仿佛就扯远了亲朋关系,即便有的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了书面“借据”,出借人也是随意一放不注意妥善保管,发生纠纷时举不出证据,后悔莫及。关系再好,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修补起来也就难了,常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子”,因此,除即时清结以外,还是要立“借款”字据;其次是“借据”不规范,应该写明的借款金额、用途、借款人、借款和还款时间及利息未写明,草率立据,有的把“借款人”写成“经手人”,把“保证人”写成“中间人”,借款数额大写与小写不统一,这些弊病给纠纷埋下了隐患;再者,违规借贷,我国民事法律明文规定,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比如将款借给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如借钱赌博等,这种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出借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还有就是民间借贷利息过高,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过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