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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明利害关系,促使被执行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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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法院 汪洋  发布时间:2014-03-19 19:26:10 打印 字号: | |
     201427,乌院立案庭立案一件刑事判决没收财产的执行案件,该案款在2014127日将超过冻结期限。该院立即派出执行人员于211日赶到被执行人莫某某在杭州的住处,准备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莫某某在银行账号中的35万元。但是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莫某某已将部分钱款转移出去。为此,执行人员立即找到被执行人莫某某,向他讲明此行为的利害关系,让其迅速把转移的案款交回。在执行人员和协助单位的密切配合下,追回20万元案款,并让被执行人莫某某写了检查和还款计划书。

执行人员回到乌市后,积极与有关部门及领导协商,对剩余案款如何执行进行沟通,制定了工作方案。于201437日,该院执行人员再次赶往杭州,找到被执行人莫某某,追偿剩余案款,莫某某也积极配合该院执行人员,经多方借款,又向该院交了2万元案款,其余款项莫某某已再无能力支付,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该院现已终结本案执行,目前已追回案款57万元。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