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某承租了某铁路公司房屋一套,合同于2013年年底期满,到期后郭某因各种原因迟迟未肯移交房屋,该公司即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租金、转租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这让本已经济困难的郭某更是雪上加霜。本案受理后,郭某带有十分抵触的情绪,不肯接收该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认为铁路法院与原告公司都是铁路系统单位,不能做到居中裁判,作为个人和铁路企业打官司只能“吃亏”。了解到郭某的顾虑之忧后,该院立案庭和民庭人员分别给其做工作,并且明确表示“铁路法院不仅为铁路服务,更为人民服务,名称不能影响我们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主旨。作为法官我们也会尊重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公正的处理,绝不会偏袒任何一方”。随后该院对双方多次做协调工作,郭某将房屋交回,某铁路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并且不再主张延期交房的租金及违约金,使得本案圆满解决。这一切不但印证了法官的说法,也远远超出郭某预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