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6岁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来自湖北长阳的土家族自治县,一直想找一条少花力气挣大钱的“捷径”。2011年8月和9月,被告人向某先后两次来到中铁十某局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小泉东车站附近施工工地,分别盗窃1.5M×0.6M报废钢模板一块、报废钢管60公斤,用三轮摩托车拉回住地,后由其同伙钱某将赃物销赃至甘肃省瓜州县柳园镇伍长某废品收购站,分别得赃款70元、120元。见到这顺手牵羊的非法利益后,同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向某又一次指使同伙张某、丁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双排座汽车来到同一地点,盗窃1.5M×1.0M钢模板四块,将钢模板分成两份分别藏匿于工地土坡边和同伙张某房间内。被告人向某连续三次盗窃,盗窃价值为1668元。案发后,被盗的1.5M×1.0M钢模板4块、1.5M×0.6M钢模板1块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单位。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国有财产,价值为1 66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向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处罚。案件当庭宣判,向某犯盗窃罪,当庭被判处罚金2 000元。“我非常后悔,真不该去偷铁路器材!”法庭下,面对庄严的国徽,刘某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悔不当初。
向某的行为不但毁了自己晚年的清誉,更重要的是损害铁路运输大动脉物资的安全,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了影响,今后铁路各部门要加强对沿线铁路器材的监控,杜绝因管控疏忽导致此类盗窃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