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于2013年11月3日,乘座K453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4日10时许,当K453次列车运行于宝鸡至平凉间,乘警对11号车厢13号下铺的旅客龙静进行检查时,从其放在铺位枕头边的粉红色玩具娃娃体内查获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三包,该三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25.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并从被告人龙某的尿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且数量较大(净重25.8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 000元。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也提醒那些为了吸毒、贩毒的人不要铤而走险。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进行吸毒、贩毒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