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15时许,广州开往乌鲁木齐的T35次列车运行在兰新铁路张掖火车站至嘉峪关火车站区间时,睡在10号车厢11号上铺的被告人刘某,看到同一个档对面上铺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该上铺的旅客在下铺睡觉,好象忘记了上铺放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使刘某的“贪欲”迅速膨胀,终于趁无人注意上铺之机,迅速将电脑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里,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从上铺下来离开10号车厢,将电脑转移到了12号车厢7-8卧铺行李架上。电脑型号为“联想”LenovoG410,价值43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了失主。
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上扒窃他人价值4300元财物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但因刘某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当庭判处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