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诉称,被告吐某以家里有急事急用钱为由于向原告借款30 000元。借款协议约定原告柯某每月从被告吐某工资卡支付本金,月利息按千分之十五即每月450元计算,被告司某担保至本息付清为止,至2011年10月原告柯某支取本金及利息共计13 900元,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吐某将其在单位的工资卡突然挂失,致使原告无法支取剩余借款,故原告柯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此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民事审判庭法官调解后,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吐某和被告司某分期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吐某主动向原告柯某归还了所欠的款项,但司某却一直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柯某多次联系被告司某,但是司某说钱并不是他用,只是为了朋友才进行的担保,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是置之不理,也联系不上本人。
柯某多次索要无果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经调查得知,现在的被执行人司某是乌鲁木齐铁路局下属站段的一名职工,但是现在司某根本就不上班,人也找不到踪迹,自己也因为借款事情长期闹得是寝食不安,执行法官一面安抚申请人情绪,一面开始找寻被执行人司某的下落,后经过与被执行人单位人事接洽,发现被执行人司某长期不上班,其工资也只有基本工资,查询他名下财产也空空如也,执行法官立刻来到银行将被执行人司某的工资账户冻结并划其收入5 800元,但这5800元还不够。此后执行法官又几经辗转,找到司某,司某并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执行法官见状,对其进行了有关担保法的释疑答惑的工作,在法律强大的威慑下,司某终于同意偿还剩余款项。后申请人来到法院领取了案款,此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在担保的时候,要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家庭财产状况、资金的使用方向、还款能力、诚实信用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法律规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时候,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偿还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