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怕某某接到热汗古力·麦麦提(在逃)的电话说托运的毒品(海洛因)已到,随后被告人怕某某驾驶汽车到阿克苏市王三街,接上热汗古力·麦麦提,阿力木·艾则孜(在逃),带上被告人艾某某来到阿克苏火车站,被告人怕某某先下车观察行包房及附近情况,返回车上告诉阿力木·艾则孜没有问题,之后阿力木·艾则孜让被告人艾某某去取藏有毒品(海洛因)的纸箱,被告人艾某某、被告人怕某某明知纸箱内藏有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怕某某仍到行包房进行望风、掩护,被告人艾某某拿着阿力木·艾则孜提供的身份证前往行包房取纸箱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对纸箱开箱检查,从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58.02克。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因经济困难,向该院申请为其提供辩护人,经法院核实,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符合指定辩护的法律规定,故通过司法局办理司法援助手续,为被告人艾某某提供辩护人。经法院依法查明后,最终以被告人艾某某、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