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母亲张某因与被告邓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两人的婚姻于2008年1月17日破裂。两人协议女儿邓某某由母亲抚养,因两人的女儿系先天性“弱智”,生活自理相当困难,原告母亲张某又没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来源时断时续,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物价一天天涨高,靠母亲张某一人的能力难以维系其女儿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母亲希望女儿的父亲能够及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被告邓某以自己已经组建新的家庭,并且自己又买了新的房子要还公积金贷款等原因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张某多次讨要无果后,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邓某某支付合理抚养费用。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见被告邓某依然执意拒绝支付抚养费,从人情世故、法理等方面对被告做了大量的工作,告知其虽然你的女儿是残疾人,但是她毕竟也是你的亲生女儿,不能因为女儿有先天的残疾就可以拒绝抚养她,也不能因为新成立了家庭就可以逃避法律赋予自己的责任,更不能因为自己买了新房要还公积金贷款就对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顾,女儿邓某某毕竟是你自己的亲生骨肉,既然生育了孩子,就应该为了孩子的成长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法官同时对被告邓某释法析理,告知邓某:依照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你有能力确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逃脱不了法律所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张某与邓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的真情与法理的感召下,被告邓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邓某某自2014年3月起,在邓某某有生之年,其父亲邓某于每月25日之前向其支付抚养费1 200元。至此,这起母亲为智障女儿索要抚养费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化解。案件成功调解结束后,原告的母亲感谢民庭法官的真诚耐心的耐心调解,感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为了保障她女儿的合法权益所做的一切努力。
笔者认为:即使双方已经离婚重新组建了各自的家庭,即使自己有各种各样的困难,也不能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因为孩子毕竟是你的骨肉,况且其女儿还是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就更应该关心,爱护,而不是以各种各样的介口来搪塞推脱自己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