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办公室,原告康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库某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收到了库某支付了第一笔还款12000元和预交的诉讼费216元。
春节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康某诉被告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民庭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均在铁路沿线上班,于是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被告库某归还原告本、息27000元,2014年2月12日支付12000元,余款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并由库某承担诉讼费用。法官与双方约定1月28日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1月27日,原告康某打电话给法官,表示因工作原因28日不能到庭,并与库某约定2月12日再来法院。2月9日,原告康某与其妻李某来到法院,表示2月12日因工作原告不能来,委托其妻代为参加诉讼,并书写了授权委托书。2月12日,库某、李某来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了第一笔还款。
春节前后,铁路运输进入春运阶段,工作比较繁忙,职工请假不易。两当事人又分别在不同的沿线站区工作,工休时间不易重合。为做好调解工作,需要法官要有充分的耐心,指导双方利用工休时间到庭诉讼,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