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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法院多种方式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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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吕文丽  发布时间:2014-02-13 16:46:38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11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原告靳某某、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诉被告侵占了其父生前住房一套,要求返还房屋;被告到庭,却是位花甲老人,拒不承认侵占了原告父亲的房屋。经庭审调查,被告是原告父亲在其晚年丧偶之后缔结的妻子,共同生活已有十余年,2013年3月老人去世,遗留房屋一套,原被告就该套房屋归属产生纠纷。

为实现审判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平息家庭纠纷,主审法官采取了调解的方式结案。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常年的生活矛盾接近于不可调和,审判员采取庭上面对面调解,就房子分配听取了两方意见及异议,双方僵持不下,转而进行庭下的背靠背调解,分开做工作。审判员劝导原告方顾念亲情,以最快最便捷方式解决纠纷,让七旬老人得以回家休息,也让泉下父亲得以安息;劝导被告方利益让步,多顾念与已逝老伴的感情。在多方劝说之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一个房子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不安终于停息,各自回归平静的生活。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