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庭通过事先电话调解,分处阿克苏、库尔勒两地当事人分别签署调解书,调解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2月8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邹某、原告姜某诉邹某两起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2月10日,两案的被告邹某到法院领取传票等法律文书。立案庭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民庭。主审法官得到邹某还未离开法院,就向其了解相关情况。邹某表示借款是事实,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两案原告均在阿克苏,主审法官通过电话与两原告沟通,将邹某的调解意向告知两原告,并让邹某与原告进行了电话协商,最后原、被告形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于邹某当日要出差,两原告表示2月12日才能到法院,法官征询两方意见,双方同意分别签署调解协议。法官依据双方意见制作了调解协议,由邹某先行签字,并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月12两原告如期来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领取民事调解书。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从吐鲁番到和田铁路单位、职工的民商事案件,点多线长,当事人居住在不同地区的比较多。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用电话、QQ等方式调解纠纷,便成立该院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的必不可少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