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老赖暴力抗法阻执行,法院强力出击护法威
分享到: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4-02-10 21:15:1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10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历尽千难万苦,成功执结了一宗家庭成员暴力抗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全院干警不畏艰险,冒着严寒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哈院在执行这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哈密地区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惠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惠业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07年7月2日向哈院申请强制执行,哈院经审查后于2007年7月3日立案。2007年8月17日,哈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惠某无视国法,态度嚣张恶劣,接到哈院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2010年1月27日,哈院委托新疆金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哈密惠业某公司已抵押给农行哈密地区分行的300余亩园艺场(位于哈巴公路10公里处)及地面上的附着物进行了专业评估,评估价定为1645 780元。2010年3月26日,哈院向哈密惠业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其法定代表人惠某态度恶劣,拒绝签收,哈院依法留置送达。2010年4月6日,哈密惠业某公司向哈院送达给其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0年4月13日,新疆金某评估公司依哈院要求对哈密惠业某公司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后哈院委托哈密神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物进行拍卖,并于同年10月11日向哈密惠业某公司送达了拍卖通知书,被执行人仍然拒绝签收,哈院依法留置送达。2010年10月13日,哈密神某拍卖有限公司在哈密日报发布公告,依法向所有受买人通告拍卖时间,地点,然而第一次拍卖标的物无竞买人竞买,导致流拍。同年11月3日,哈密神某拍卖有限公司向哈院申请降价20%℅进行拍卖,哈院合议庭合议后,通知哈密神某拍卖有限公司降价20%,以底价1320 000元再次进行拍卖。2010年11月16日,经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后由买受人寇某买受,成交价1320 000元。拍卖成交后,哈院依法向哈密惠业某公司送达了拍卖裁定书。2010年11月29日,哈密惠业某公司继续向本院提出异议,2011年1月4日,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再次对异议进行了评议,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哈密惠业某公司在哈院复议期间向乌鲁木齐铁路中级运输法院提出了复议。2011年2月17日,乌鲁木齐铁路中级运输法院对此案召开了听证会,该案经听证后,于2011年3月24日依法裁定驳回哈密惠业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快速得到实现,哈院执行员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惠某多次做工作劝其离场,并把其被拍卖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但惠某态度恶劣,无视国法,对哈院执行员进行无理谩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多次用威胁的口气恐吓哈院干警。

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哈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离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惠业某公司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新疆高院立案并电话通知哈院此案暂缓执行。随后,新疆高院将此案案卷调走审查。经过对全案进行审查后,新疆高院下达了驳回惠某的申诉通知书,并委托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在执行当中所有的申诉程序全部完结。

2011年12月1日,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离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惠某愈发嚣张,仍拒不执行,对抗情绪非常激烈,扬言:“如果法院胆敢强制执行,我也会赔上命叫上一帮兄弟上来,不信弄不死一个两个的,不就是死个人的事吗”等等语言恐吓哈院执行人员。面对如此嚣张的老赖,哈院干警不畏艰难,在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后,2012年5月15日哈院依法发出搬离交付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2日前将拍卖成交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给买受人寇某,但哈密惠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以死相逼,暴力抗法,仍不履行义务。

为了能顺利稳妥的执结此案,哈院按照乌铁中级法院的指示精神,在2013年8月至9月间,哈院积极同买受人进行协调,将哈密惠业某公司名下的用电设施登记变更到买受人名下,准备进行断电尝试。变更完毕后哈密供电公司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遭到了惠某女婿的言辞恐吓,供电公司迫于自身人身安全,又将该用电设备登记又变回至惠业某公司名下,经哈院再次依法向哈密供电公司阐述法律依据后,几经困难,才最终将供电设备登记变更至买受人名下。

2013年9月后,哈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惠某的住处对其进行了劝导,劝其主动离场,但惠某继续扬言“如果你们要强制执行,你们只要上来人执行我就捅死你们几个,要不然就我死,你们执行试试看”。

2013年10月24日,哈院接到上级指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坚定信心,对该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哈院于2013年12月2日在执行现场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并对惠某的女儿女婿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该过程已全部录像拍照。这时哈院发现老赖惠某为抗拒拖延执行,已将执行现场的全部房屋出租给了不明真相的30余名来哈密打工的民工,哈院向民工问明缘由后得知,民工已经向惠某支付5000元租金,租期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哈院随向民工告知该房屋即将被执行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民工不得延长租期,对于民工对该房屋的租赁使用,哈院将予以保障。2013年12月3日哈院向买受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时告知了上述情况。

 2013年12月13日哈院再次前往执行现场对租住房屋的民工做了工作,民工们保证在年底后不再租住现场房屋。2013年12月18日哈院就执行现场断电事宜同供电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全力配合,尽快安排时间操作,2013年12月19日哈院已联系好具体操作断电的施工单位。2013年12月27日应买受人的申请,供电公司对执行现场的电源进行了断电。当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惠某在供电公司书记办公室大闹一场,其后两天又到哈密地区法工委进行了无理申诉告状,以阻挠法院的抗拒执行。

2013年12月31日,哈院前往执行现场查看时发现来哈务工的民工已经搬走。经过哈院与乌铁中院反复沟通,确定最终执行时间定为2014年1月10日,中院届时将派出部分执行干警协助执行。在此期间哈院制定了详尽的执行预案,召开了该案执行的动员会议,明确了人员分工、职责,同时向被执行现场所在社区送达了要求前往执行现场进行监督、见证的通知,为了切实保障哈院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哈院又从哈密铁路公安处借用了部分防护用具,购置了催泪喷雾剂,联系了实施急救的车辆和人员,安排了现场拉运物品的车辆、装载机和装卸人员,准备了三台现场取证摄像机,至此,案件执行工作全部就绪。2014年1月9日哈院最后一次对执行现场进行了查看。

2014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强迁工作正式开始。初始时现场空无一人,摄像取证之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装载车辆和人员有条不紊的开始了物品的装运工作,上午11点45分左右,惠某女儿和女婿驾车来到了现场,两人强闯执行现场并对哈院现场执行工作强行阻拦,鉴于惠某女儿身怀六甲,出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哈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其进行了劝解工作,但惠某女儿仍然滞留在执行现场不肯离去,动手推搡并打骂哈院执行人员,执行工作一度受阻,这期间惠某女婿开车将惠某接了过来,惠某下车后立刻强闯现场,谩骂声不断,强行阻拦执行,现场门口一片混乱,哈院执行干警文明执法,将惠某阻挡在执行现场门外,以确保该案执行能顺利进行,此时,其女婿手持石块意欲进行暴力抗法,被哈院干警及时制服,拷在了警车内,后哈院干警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其保证不再阻碍执行,哈院干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现场解除了对惠某女婿的强制措施。此时,惠某女儿继续暴力抗法,心生一计,企图打电话给110来阻挠执行,哈密市110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问明缘由后,得知是法院的正常执法,随后离去。中午12点45分左右,惠某及其女儿女婿驾车离开,临走时惠某扬言要去继续告状。现场执行工作于14时30分全部结束,此时该案买受人在哈院执行笔录上面签字确认,为了保障被执行人惠某的财产安全,哈院干警电话通知惠某,告知其所有属于他个人的物品已被拉运至其居住的鱼塘房屋处,要求其妥善看管、处理。十几分钟后,惠某及其女婿驾驶着小面包车,行至鱼塘处。哈院干警目睹惠某及其女婿将被强迁出的十几箱白酒装车运走后,哈院干警随后离去。至此,该案在哈院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历尽曲折终于执结完毕,以实际行动和不畏艰险的敬业精神维护了法律威严和买受人应有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