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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牧羊人疏于看管,85只羊闯入铁路被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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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4-02-10 21:12:1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2月13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内,依法对原告艾某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判。

2013年6月30日,已经70岁的原告艾某在南疆线阳霞-轮台站之间铁路线附近的红柳滩放牧,由于年事已高,精力有限,没有对羊群进行有效看管,羊群在头羊带领下侵入铁路线。23时55分许,K9787次旅客列车通过阳霞站,运行至阳霞-轮台站间下行线时,司机发现羊群后鸣笛警示,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但仍与羊群相撞。停车后,司机将事故上报车站,车站向轮台铁路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所派出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通知原告艾某到事故现场。经清点死亡羊只85只,轮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死亡羊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轮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羊只进行了估价,85只羊合计价值1328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乌鲁木齐铁路局告上法庭,称被告没有在铁路两边设置防护栅栏,一侧设置的防护栅栏没有完全封闭,没有尽到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原因。被告则认为原告对羊群管理不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认为事发线路左侧设置了防护栅栏,但设置时没有完全封闭,不能形成有效的防护作用,应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尽到防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内放牧”。原告违反该规定,没有对羊群进行有效看管,致使羊群侵入铁路线。因此,被告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和原告没有对羊群进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对本次事故铁路企业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应当减轻被告责任。遂判决被告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赔偿原告艾某86320元。

事发铁路线一侧是戈壁,一侧是村庄。铁路企业在面向村庄一面设置了防护栅栏,但由于库阿铁路双线工程施工,原来封闭的防护栅栏被部分拆除,由此留下了安全隐患。施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在施工中的一点疏忽就造成沿线群众财产的损失,可见安全无小事,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原告艾某家庭并不富裕,已经70岁还在放牧,但其体力与精力已经无法适应野外放牧的工作。羊群跑到铁路线上都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致使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生活一度陷入困境。铁路运输企业对沿线群众进行了爱路护路宣传,原告艾某也知道不能在铁路沿线放牧,却没有认真遵守。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只有认真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