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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法院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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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王属军  发布时间:2014-02-09 17:35:38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1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布某运输毒品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布某乘坐K2058次列车从成都前往乌鲁木齐。9月24日,布某在乌鲁木齐火车站下车接受检查时,公安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包灰色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遂将其抓获。经鉴定,从布某处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9.9克。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布某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 000元。

被告人布某系彝族,文盲。由于被告人布某没有文化,在汉语表达方面存在问题,只能用彝族语言进行诉讼。为审理好该案,我院专门为布某聘请了彝族语言翻译。在庭审中,从公诉到最后陈述,全部由彝族翻译一字一句进行翻译,确保了布某听清、听懂,维护了被告人布某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