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魏某因受贿罪被乌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 000元;受贿所得赃款772 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在担任铁路物流公司商贸部经理和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间,铁路物流公司依托铁路运输优势与上海南洋工贸有限公司签订铸造生铁购销合同。上海南洋工贸有限公司选定铸造生铁生产厂家并谈好价格后,由铁路物流公司购入并加价出售给上海南洋工贸有限公司,铁路物流公司负责将铸造生铁运输至购买人指定的接收车站。由于乌鲁木齐铁路局火车运力紧张,为避免迟延发货给公司造成利润损失,上海南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找到被告人魏某,要求其尽快发货,并提出给其好处费,魏某予以同意并将本人的银行卡卡号和自己使用、户名为白某的银行卡卡号告诉任某。魏某在报请车皮计划和发送车皮时,对上海南洋工贸有限公司予以关照,任某先后六次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给予魏某好处费670 000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间,铁路物流公司分别与吴江市周氏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吴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生铁购销合同。铁路物流公司仍负责生铁采购和运输事宜,两家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周某为使其公司的货物快发、多发,找到被告人魏某寻求其帮助,并提出给其好处费,魏某予以同意并在发运货物时给予关照。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魏某先后四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102 000元。
魏某也曾经是一位好工人、好干部,也为铁路局多经工作做出过一定的贡献。但是,在利益和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忘记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利用手中权利,进行大肆受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在这里要告诫那些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要慎独、畏权,不要把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用歪、用邪,不走正道。要懂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面对利益诱惑,要保持高度警惕,拒腐蚀,永不沾,自觉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用好手中的权力,不谋私利,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