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谢某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
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和朱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谢某与周某在阿拉山口换装库换6线停放的一货车车厢内搬出液晶电视机3台藏匿于换6线站台百货蓬布下面。之后,谢某与周某一同将其中的两台电视机用张某的轿车拉至谢某的出租房。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估价鉴定,被盗的3台液晶电视机总价值为7 900元。
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铁路运输物资,价值为7 9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 000元。
谢某的行为不但损害物资所有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铁路声誉,给铁路运输带来了影响,今后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物资的管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