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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促调解,共度和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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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刘继红  发布时间:2014-02-02 16:53:44 打印 字号: |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受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碎石购销合同,原告向该项目部供应碎石,合同约定每月20日为结算日期,次月的10日前结算所欠碎石款。原告供应碎石的任务已全部完成,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导致原告手下工人亦无法及时领取劳务收入。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碎石款共计25万余元及违约金3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诉讼费用。

该案在审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对该案的主体身份进行了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身份均无异议,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原告自愿放弃了对项目部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责任全部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在债务具体如何承担上,被告要求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要求,同时要求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对此调解方案不同意,在双方对此问题相互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给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程序进行讲解,对诉讼风险进行进一步的提示,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换位思考一下对方的处境、存在的困难,双方相互体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做出一些让步,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取得双赢的结果。最终,双方经过斟酌,均作出让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调解书签收后,原告还主动找被告进一步进行沟通,承办法官看着原、被告双方不计前嫌,再度合作,脸上也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