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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析理感化人,维护权益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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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4-01-16 13:14:4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执行人金某一下火车立刻驱车来到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将其所欠的案款亲手交到法院,这起历时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因此画上了句号。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卖房协议,原告金某购买被告谢某位于哈密铁路地区房屋一套,价格14 000元。由于被告却认为因哈密市场房价逐年的变动,认为自己当初售价过低,一直拒绝为金某进行房产过户。金某多次与谢某协商过户事宜,谢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在房屋价格上面要求提供补偿,方可同意过户。见协商无果,金某一怒之下,将被告谢某起诉到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尽快解决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哈铁法院民庭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终使双方当即达成了调解意向:一、谢某尽快协助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向哈密房管、土地等相关部门补交的全部费用及过户费由金某承担;三、金某在谢某办理完哈密铁路房产过户手续后向谢某支付一定补偿金。

    随后,在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谢某立即配合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原告金某在自己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过程中,认为房屋已经居住8年,因谢某的个人原因一直未过户,现在自己不仅要支付全部费用还要给谢某补偿金。金某心中不平,于是在被告谢某履行完房产过户后,原告金某对支付给被告谢某的补偿金只字不提。谢某与金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申请执行。

    2013年12月30日,哈院执行局接案后,立即和金某进行了联系。在与金某沟通的过程中,金某称在法院签订的调解书只是缓兵之计。承办人听到此话,立即对金某做了全方位的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其本人在哈院所签订的调解书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并且调解书是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应该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双方的义务,并且法律尊严不容任何人随意践踏,现在谢某已经履行了协助过户的义务,你的补偿金也必须要及时履行,如果你一直拒不履行,将会给你带来更大的影响和损失。话至此,金某羞愧的地下了头,当即答应在其回哈密后立即履行义务,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2014年1月13日,金某主动将案款交纳到法院账户。当日承办人立刻通知谢某来法院领取案款。2014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谢某从法院领取了其补偿金,对哈院干警的所做的大量努力连声表示感谢,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