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某银行申请执行惠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系申请人依据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已生效的(2007)哈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月27日,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惠业公司抵押给银行的341亩农用土地及地面上的附着物进行了评估。2010年5月10日,法院委托哈密某拍卖公司对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同年11月16日,经公开拍卖后由寇某买受。其后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做了大量工作劝其离场,把其被拍卖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了惠业公司针对该案执行程序的异议、复议和申诉。至此,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所有的救济程序全部行使完毕。
2011年12月1日,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惠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惠某送达了离场执行通知,惠某仍拒不执行,对抗情绪非常激烈,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我也会赔上命叫上一帮兄弟上来,不信弄不趴下一个两个的,不就是死人的事吗”等语言恐吓法院执行人员。2012年5月15日哈院再次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哈密惠业公司在2012年5月22日前将拍卖成交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移交给买受人寇某,但惠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仍不履行义务。按照执行计划,法院准备进行断电尝试等执行措施。但供电公司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受到惠某儿子的言语恐吓,农场用电设备登记又变回至惠业公司名下,经哈院依法向供电公司阐述法律道理才最终将供电设备登记变更至买受人名下。2013年9月后,法院多次前往惠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的住处对其进行劝导,劝其主动离场,但惠某扬言“这件案子我不认你们铁路法院,我只认哈密地区中院,你们就没有审判的权力,你们是违法办案、违法拍卖、违法执行。如果你们要强制执行,你们只要上来人执行我就捅死你们几个,要不然就我死,你们执行试试看” 等恐吓言辞,威胁执行人员。2013年10月24日,法院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督办该案的函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在惠某所处的执行现场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并对惠某的女儿女婿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这时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惠某为抗拒拖延执行,已将执行现场的全部房屋出租给了不明真相的30余名来哈密打工的民工,法院向民工问明缘由后得知,民工已经向惠某支付5000元租金,租期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法院随向民工告知该房屋即将被执行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民工不得延长租期,对于民工对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法院将予以保障。2013年12月13日法院再次前往执行现场对租住房屋的民工做了工作,民工们保证在年底后不再租住现场房屋。2013年12月27日应买受人寇某的申请,供电公司对执行现场的电源进行了断电。当晚,被执行人惠某在供电公司书记办公室大闹一场,其后两天又到哈密地区法工委进行了申诉告状。
2013年12月31日,法院前往执行现场查看时发现民工已经搬走,法院最终确定执行时间定为2014年1月10日。在此期间法院就现场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制定了详尽的执行预案,召开了该案执行的动员会议,明确了人员分工、职责,法院向被执行现场所在社区送达了要求前往执行现场进行监督、见证的通知,从哈密铁路公安处借用了部分防护用具,购置了催泪喷雾剂,联系了实施急救的车辆和医务人员,安排了现场拉运物品的车辆、装载机和装卸人员,准备了三台现场取证摄像机。至此,案件执行准备工作全部就绪。2014年1月9日法院最后一次对执行现场进行了查看,2014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强迁工作正式开始。初始时现场空无一人,摄像取证之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监督下,装载车辆和装卸人员有条不紊的开始了物品的装运工作,上午11点15分左右,惠某女儿和女婿来到了现场,对现场执行工作进行阻拦,鉴于惠某女儿身怀六甲,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其进行了劝解工作,其滞留在执行现场不肯离去,执行工作一度受阻,这期间惠某女婿开车将惠某接了过来,惠某强闯现场,准备阻拦执行,现场门口一片混乱,法院执行干警文明执法,将惠某阻挡在执行现场门外,其女婿手持石块意欲进行暴力抗法,被法院干警制服,拷在了警车内,后经对其做工作,其保证不在阻碍执行,法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现场解除了对惠某女婿的强制措施。此时哈密市110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问明缘由后,知道是法院的正常执法,随后离去。在同法院干警对垒的过程中惠某自知达不到目的,只得同其女儿、女婿驾车离去,临行时惠某扬言要去哈密地委告状。现场执行工作于14时30分全部结束,此时该案买受人在执行笔录上面签字确认。至此,一起延置多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