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法庭内,原告艾某、阿某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3年8月份,两原告到和静县某钢铁厂打工,将两岁的儿子小杰(化名)托付给孩子的奶奶看管。8月2日早晨,奶奶带着小杰和小杰5岁的表姐到地里干活。由于这块地离铁路很近,在铁路线巡线的护路保安看见老人带着孩子去干活,就提醒老人看护好孩子。老人答应后就开始干活,但小杰与表姐在玩耍中跑到了铁路线上。10时35分许,85210次货物列车运行至南疆铁路K596+102米处,司机发现线路中有人,就采取鸣笛、停车措施。小表姐发现火车后跑下了铁路线,小杰不幸被火车轧死。
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将乌鲁木齐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乌鲁木齐铁路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141300.80元。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当庭辩称,小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铁路局已尽到了防护和警示义务,对事故没有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明,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受害人的奶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至使小孩脱离监护进入危险区域。铁路企业在事发前提醒奶奶监护好小孩,在发现铁路上有人时采取了警示、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亡的,铁路企业要承担不低于5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释明,两原告放弃要求奶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赔偿原告艾某、阿某90000元。
法官提示:
奶奶接受子女委托看管孙子,应尽到临时监护的义务,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安全。由于奶奶的疏忽大意,造成孙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子女基于亲情,放弃要求奶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一教训是惨痛的,是无法弥补的。居住在铁路沿线的居民,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教育他们远离铁路安全保护区,不要到铁路线上玩耍。监护人在工作时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区域,避免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