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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品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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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王属军  发布时间:2014-01-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获取高额报酬携带毒品而获重刑



被告人俄某为了获取高额报酬,携带毒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3年9月19日11时20分,被告人俄某携带毒品海洛因,由成都火车站乘坐K2058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9月21日11时许,该列车到达乌鲁木齐站,俄某在出站时被正在进行查缉工作的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查出可疑物2块,从其内上衣里搜查出可疑物5块。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7块可疑物共净重82.8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俄某作出了庄严判决,判处被告人俄某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 000元。


责任编辑: 孟亚东